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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常识

作者: admin | 发布时间: 2009/12/21 20:13:48 | 267次浏览

1、消费者有哪些索赔权?

答:(1)延时服务可以索赔:一般消费者都知道,接受了一个部门或其他类似的服务,延时不付费时会被强行收取滞纳金。但如果先期付了费,却没有按时得到应得的服务,可以得到损失赔偿。   对延时服务的索赔可分为两种:一是事后索赔;一是事中索赔。前者较易,但由于服务已过,可能造成消费者收集证据的困难;后者较难,但通常会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2)耽误使用可以索赔:买了不合格的产品,给消费者造成延误使用的损失,也常常被消费者所忽视。我国一些省市对消费者的这一权益给予了明确的认可,从而使消费者可以据此进行索赔。   (3)免费赠品也可索赔:买一赠一之类的行为不是民法上纯粹的无偿赠予,而是一种有偿的要约行为。消费者按要求购物,实际上就与商家达成了买一赠一的合同, 这一合同成立后,商家便有义务提供赠品。这些赠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是合格的产品,而不能欺骗消费者。   (4)精神损失可索赔:按照现有的惯例和法规,消费者在遭受侵权后,能得到的赔偿仅仅是依照商品与服务价格以及相关内容计算的经济损失。事实上,在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整个过程中,实际损失与经济损失并不是等值的,前者还包含着消费者为投诉所耗费的精力,甚至在交涉中还可能遭受到人格尊严的伤害,即精神损失。

2、消费者的哪些投诉不被受理?

答:每当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时,广大消费者首先想到的是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但是并非所有的投诉消协都予以受理,因为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规定》,各级消协不受理如下投诉:   (1)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   (2)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3)商品超过规定保修期和保证期而产生的纠纷;   (4)商品标明是处理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   (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

7)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8)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   (9)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3、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如何投诉请求保护?

答:《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4、伤残等级与赔偿系数对照表?

答:伤残等级      赔偿系数 一级伤残:      100% 二级伤残       90% 三级伤残       80% 四级伤残       70% 五级伤残       60% 六级伤残       50% 七级伤残       40% 八级伤残       30%

九级伤残 20%

十级伤残      10%

5、民法基本原则?

答: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的宗旨,是基本准则,是制订、解释、执行和研究民法的出发点。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1)平等原则

  民法上的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

  (2)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指民事主体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地创设其权利义务,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

  (3)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了民事主体的一般行为标准。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必须善意地实施民事行为,在民事活动中应尊重他人利益,不得进行欺诈、胁迫,不得恶意地损害他人利益或者放任他人合法利益遭受损害,以诚实的态度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6、物权与债权?

答:物权与债权作为一组相对应的民事权利,共同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权形式。

  物权与债权既有紧密的联系,也有重大区别。其区别可以概括为五个主要方面:其一,在权利性质上,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其二,在权利客体上,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的、既存的、有形的动产或不动产(物),而债的客体是给付,至于给付行为之对象,则可以是物、劳务、智力成果等;其三,在权利效力上,物权具有支配力、排他力且其效力及于任何人,而债权的基本效力为请求力且其效力原则上只及于特定的债务人,债权之间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其四,在权利设定上,物权的设定实行法定主义,且还须公示,而债权的设定则实行任意主义且无须公示。其五,在权利期限上,物权中的所有权具有无期性、恒久性,而一切债权均有其存续期限。

  在物权与债权的关系中,还应特别注意其区分的相对性问题。其最典型的表现,为所谓的物权的债权化债权的物权化现象,此外,关于物权与债权的目的性和手段性之更迭与交错、物权与债权的相互渗透与融合问题,对于理解物权与债权区分的相对性问题也有重要意义。对此,教材中有详细论述,应注意理解。

  对于物权与债权区分的相对性问题,应如何认识其意义,学者们的见解不无分歧。我们认为:承认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并不意味着否定现实生活的复杂,同样,承认和正视二者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的融合、渗透、交错现象,也不能否定二者存在的主流上的基本区别。

7、法律援助的范围?

答: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

(1) 刑事案件的代理和指定辩护;

(2)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的法律事项;

(3) 除责任事故外,因公受伤害请求赔偿的法律事项;

(4) 盲、聋、哑和其他残疾人、未成年、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的法律事项;

(5) 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

(6) 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法律事项;

(7) 需要予以公证的与公民个人人身、财产密切相关的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

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