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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评:岂可让摔婴女孩一走了之

作者: 无 | 发布时间: 2013/12/9 9:38:58 | 286次浏览

新华网评:岂可让摔婴女孩一走了之

近日,重庆长寿区一10岁女孩摔打幼儿原原事件引起广泛关注。据小女孩家长所在单位表示,事发后,女孩母亲去了新疆,不全是因为工作调动,是她本人请年假自行前往的。对此警方表示,警方无权对他们一家采取强制措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家李玫瑾表示,此案不应不了了之,应作为严重刑事案件认真调查。小女孩虽然未成年,但是她的心理已经非常扭曲了,不能简单地回归家庭。(128 《现代快报》)

显然,女孩母亲带她前往新疆,是为了试图让女孩避开目前的一切。此前,警方已经明确表示,鉴于女孩未满14岁,依法不予刑事立案。可是,不予刑事立案就可以让女孩一走了之吗?

女孩的心理状态究竟是否可以回归家庭,这需要经过心理学专家以及法律界人士认真“会诊”之后才能作出结论,不能因为未到刑事立案的年龄就可让其一走了之。更何况,警方还表示,将进一步核查事件相关具体情况。既如此,小女孩不在重庆,警方该怎么“进一步核查”?难道下一步的事件核查不再涉及女孩了?

另外,长寿警方的通报与李某父亲的叙述在一些关键细节上存有差异,事件的真相并未真正明晰。譬如,男婴究竟是如何从25楼上摔下来的?警方通报援引的是李某的陈述:她将原原从电梯抱回25楼家中,在客厅沙发上对原原实施殴打,后将原原抱至阳台栏杆上逗玩,致原原从阳台栏杆坠落;而李某父亲则表示,当时女儿和男童在阳台,有踢打的动作,但并未故意将男童摔下,事发时传出几声狗叫,“男童受惊吓自己坠楼”。这样一来就有问题了:李某在阳台上对男婴究竟是殴打还是“逗玩”?男婴在经过在电梯里殴打以及房内沙发上殴打之后,是否还有听到几声狗叫受到惊吓的意识?把一名已被打得或奄奄一息或拼命挣扎的男婴抱到栏杆上,是不是本来就有着将男婴摔下楼的主观动机?

这并非凭空推测。据报道,女孩同学介绍,这个女孩事发前两三天就曾经说过想要把一个婴儿放在包里,从楼上摔下去。还有,结合女孩在事后和男婴奶奶相遇时所说的那些谎话,以及下楼之后将男婴从楼下树丛里把男婴移到水泥地上等做法,小女孩表现得出人意料的“冷静”,因此小女孩所说的话绝对不可全信。警方有必要采取多种技术措施,还原男婴从25楼摔下的真相。

长寿警方对只有10岁的女孩不予刑事立案,但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加丝毫惩戒,更不意味着可以放纵她以及其父母的一切行为(包括远赴新疆躲避)。凡事都有个度,保护未成年人与查清事实真相并不矛盾。至少,将女孩留在重庆随时质询应该是可以的吧。让小女孩接受心理学家和法学家的诊断并接受心理治疗,了解其是否受过父母的虐打或其他外界刺激,不但可以厘清事件真相和深层原因,而且对她本人也有好处,有助于把这起事件作为一种社会样本加以解剖,防止类似畸形儿童人格的产生和发展,防范类似恶性案件的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