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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配改革不启动,公积金缴存难公平

作者: 张敬伟 | 发布时间: 2013/1/9 14:58:21 | 135次浏览

收入分配改革不启动,公积金缴存难公平

张敬伟

  同一座城市,不同的单位,公积金缴存差距竟达141倍。记者的调查结果令人不安。公积金缴存差距,本质上是收入差距。极端的事例显示,收入低的人,用公积金贷款买不起房;收入高的人,公积金不是买房必需,甚至成了避税手段。贡献有大小,收入有高低。和收入一样,在公积金的问题上,我们既要反对平均主义,杜绝大锅饭,又要逐步缩小差距,实现公平正义。(17日《人民日报》)

  公积金缴存差距大虽不是新闻,但是同一城市,不同单位缴存差距高达141倍,还是让人大吃一惊。因为这种同城差距,使公积金更像是一面镜子,鉴照出收入分配不公的异象来。而且,还是同城收入分配的极端不公,因而更加震慑人心,凸显立意良好的公积金制度,已经在执行中被严重异化,不再是公平正义的调节器,而是成了收入分配不公的催化剂。

  在这面异化的公积金镜子中,人们窥探到,公积金不再是买房必需,而是成了避税手段。收入低的人,公积金极低,在高房价面前不啻杯水车薪;对于收入高的人,则变成了公开福利。

  好的政策要取得好的效果,一是要和社会环境相契合,二是要执行到位,三是有完善全流程的监管。而公积金的问题在于,一是当下的中国社会收入差距扩大,收入分配改革尚未破冰,收入分配严重不公是残酷的社会现实。在此现实是,公积金是和一个单位的月度工资收入挂钩的,这就决定了低收入单位的公积金缴存比例低,高收入单位的公积金缴存比例好。结果就是,公积金带来是收入低者恒低,收入高者益高。一句话,公积金的作用不是对低收入者的雪中送炭,而是对高收入者的锦上添花。

  二是公积金缴存比例确有制度可循。2006年建设部等部门发布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而且,为了防止公积金缴存总额过高,各地还规定了一定的细则,如北京市就规定,2012年住房公积金年度的缴存额上限,按照2011年当地职工月均工资的3倍,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确定。

  但是在执行中,往往走了两个极端。有些单位为了降低成本,职工月收入按照当地最低收入作为基数,缴存比例也以下限的5%为准;而财大气粗的单位,则以执行上限乃至突破工资总额倍数上限来执行。在此极端情势下,同城不同单位的公积金缴存差距高达141倍也就不稀奇了。

  但是监管乏力,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缴存比例,无论是取低还是走高,有关部门都是放任自流,缺乏全流程的有效监管。监管缺位的政策还不如没有没有政策,公积金的尴尬就在于此,它的“好”作用发挥不出来,它的“坏”效果却是十分彰显,即前谓的不是雪中送炭而是锦上添花。

  公积金这面镜子,真切地映射出中国社会的收入分配不公。让公积金发出公平正义调节器的作用,可以通过政策设计优化、严格缴存执行、强化公积金缴存监管等实现。但这些举措,还只是技术主义的治标。治本之要在于将公积金缴存纳入收入分配改革的总体安排之中,只有启动收入分配改革这项系统工程,消弭收入分配差距乱象,天平收入分配差距鸿沟,公积金缴存才能才能破解质与量的均与寡的矛盾。

  因此,收入分配改革不破局,改革红利不释放,公积金这面镜子里就很难照出公平正义的影像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