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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不能“济富不济贫”

作者: 卞元平 | 发布时间: 2012/11/30 2:00:01 | 288次浏览

公积金不能“济富不济贫”

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市民之间收入差距的拉大,同样体现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上。记者对本地多个行业调查发现,有的单位为其员工一个月缴存五六千元,有的单位则只有一两百元,不同行业之间公积金缴存额度相差70倍。“缴得少用不起、缴的多有富余”现象越来越严重。

作为一项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公积金的设计初衷是“高收入者不补贴,中低收入者较少补贴,最低收入者较多补贴”,从而让普通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买得起房、住得上房。但实际却陷入了“济富不济贫”怪圈。福利好的单位,员工收入本身就高,不存在购房难题,却可以多缴公积金从中渔利;真正需要购买住房的普通百姓,要么没有住房公积金,要么因为缴费少、贷款难,依旧难圆安居梦。

收入越高受益越大,收入越低受益越小,这样的公积金“倒挂”非但不能起到调节收入分配、保障弱势群体的作用,反而进一步拉大收入差距,形成“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马太效应。当公积金异化为“富人基金”,沦为少数利益既得者的“提款机”,显然有悖制度初衷和社会公平,亟待反思和解决。

其一,控高提低,走向全覆盖。作为一种政策性的购房支持,住房公积金应更多地为中低收入阶层“雪中送炭”。当前,亟待在“限高保底”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到“控高提低”,缩小缴存差距。一方面,明确上限,取消“超过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工资12%的部分计征个税”的口子。这一规定看似打击了利用公积金避税的行为,却给高收入群体开了“后门”。必须看到,能够超出比例多缴公积金的往往是高收入群体。同时,提高下限,扩大覆盖范围,从“制度全覆盖”向“人群全覆盖”转变,让进城务工人员、企业临时工、自由职业者等也能享受到住房公积金。

其二,高存低贷,增强福利性。公积金“劫贫济富”的另一个表现是,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一样缴存,但由于没有能力贷款,享受不到低息优惠。有学者指出,需要打破目前“低存低贷”的利率规则,实行“高存低贷”的规则,即公积金存款利率高于银行存款利率,贷款利率要低于银行贷款利率。这样一来,低收入者即使不贷款也不会产生利息损失,同时也堵上了拿低收入者利息损失补偿高收入贷款者的漏洞。

其三,修订法规。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1999年颁布实施的,如今距离2002年修订也过去了10,期间暴露出的问题,亟待二次修订完善。比如,条例只规定了“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罚则,却没有涉及多缴公积金行为,这无疑给了一些垄断企业擅自提高缴存比例的底气。唯有强化对监管的制度化约束,提高违规法律成本,才能规范公积金制度,避免其沦为变相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