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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劳教”村官任建宇案岂能以撤销了之?

作者: 卞元平 | 发布时间: 2012/11/28 8:06:53 | 296次浏览

“被劳教”村官任建宇案岂能以撤销了之?

据媒体报道,大学生村官任建宇于20097月考上公务员,被派到彭水县工作,20118月,正处于转正公示期的任建宇因从20114月至8月多次发表“负面言论和信息”。任建宇转发别人的微博以及在QQ空间里复制和点评了“一百多条负面信息”,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被重庆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两年,成为了“劳教犯”。他曾让女友帮其在网上买了一件印有“不自由,勿宁死”字样的文化衫,成为了物证。 近日,重庆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发布了撤销劳动教养决定书,任建宇重获自由。

任建宇的获释,是一份迟来但还是到来的纠偏改错决定,是对因互联网言论而获罪的人们的一种安慰,体现了法制的进步和正义的力量。其中媒体舆论的积极参与和推动,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任建宇案仅以轻描淡写的“撤销劳动教养”就结束了吗?相关责任人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任建宇个人因此案件所蒙受的损失是否能够得到相应的合理赔偿?

这一案件,首先让公众从制度层面上去重新审视和评价目前仍在实行的“劳动教养制度”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在公众的眼里,“劳动教养”一直是一个与道德密切相连的处罚,通常与之相关的人员主要有小偷小摸,卖淫嫖娼,吸毒等,是个略高于治安拘留却又低于刑罚的处罚。从理论上讲,根据《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由民政,司法,公安和劳动部门共同组成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是作出劳教决定的部门,但实际上,真正行使劳教决定权的,仍是各级公安机关。在程序上,都由公安一家说了算,法院,检察院无权干涉审批过程,劳教被称为“公安自留地”。不说不知道,一说吓一跳,在“公检法”相互合作相互制约的系统之外,居然还有一块不受其他部门约束和监督的所谓“自留地”,正所谓“极端的权力产生极端的腐败”,制度上的这个缺口可以让公安部门无所忌惮地使用这一工具来对付他们所认为的还够不上“刑事处罚”的公民,成为同“精神病”一样的利器。我国前不久已经颁布实施了《精神卫生法草案》来约束“被精神病”,作为另一个饱受社会垢病的“劳动教养制度”,是否也应该加以重新规范和约束呢?如果不符合法制精神,是否应该下定决心加以废止呢?

其次,官员对于网络舆情的思路与反应,值得整个社会反思。互联网是个新兴事物,在提供通讯和沟通的极大便利之下,必然因其开放的平台,而带来泥沙俱下,良莠难辨的现实。在这一新形式下,如何应对网络舆情,不仅需要官员的容忍和包容,更考验官员的智慧和执政水平。这是未来执政者不得不面对的机遇和挑战。其实,任建宇案并非个例。之前便有因网络报料而跨省千里追杀的案例。在重庆“打黑”期间,类似的案件就有:20099月因在天涯论坛中转发“打黑”漫画《保护伞》而被视为“诽谤”并获劳教两年的彭洪案;被村民曹治国以大量网贴揭发却又无涉黑证据最终还是被劳教一年半的曹涧案等等。网络论坛,博客和微博,已经在反腐败的斗争中成为让贪官闻风丧胆的重要武器,同时,也因为网络消息传播的实时快捷,消息的不可验证性,在现实世界里,给这些盲目转发或评论的网友们轻易地扣上大帽子或贴上标签的做法,都是轻率和不妥当的。一切处罚都要归结到法律上来,法律讲的最重要的是证据,言论自由必须得到保护和尊重。现在,很多政府部门和行政单位都开通了博客甚至微博,显示了他们重新认识网络,与时俱进,从善如流的姿态和前瞻性。希望这是个好的开始。

再次,对于这次事件中的受害者,“村官” 任建宇,有谁该给他一个真诚的道歉?谁该为此事负责?比如手握权力的重庆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比如始作俑者重庆市公安局?对这一批“被劳教”的受害者,真的没有人出来哪怕是真诚地道个歉?当然,在中国的现实世界里,这是一个很书呆子气的想法,一介草民,能恢复自由身,已属万幸,还敢作此奢望?何况,若真有人对此负责,所受惩戒也是微不足道的。但我们仍愿意,而且也相信,相关的部门,这一起起错误的制造者,他们欠公众,欠法律,欠无辜受害者们,一个真诚的道歉。之前,有关方面曾以撤诉为交换条件释放任建宇,遭其父亲的拒绝。相较于自由,任建宇更看重清白与正义。

最后,作为受害者的原“村官”任建宇,因为这起网络事件,丧失了美好如画的大好前程,人生轨迹完全改变,幸福生活戛然而止,所蒙受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可想而知。任建宇的代理律师浦志强称,下一步将会为任建宇申请国家赔偿和精神损失赔偿。我们也希望,饱受折磨的任建宇们,能尽快走出阴影,重新开始新的生活,对网络,对社会,重拾信心;对公平,对正义,重拾信心.

根据最新消息,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驳回任建宇关于重庆市劳教委违法劳教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意料中的超过诉讼时效。根据劳动教养决定书上的说明,如不服劳教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申请行政复议,几乎没有成功先例;向法院提起法律诉讼,想要立案已经很难。立了案,诉讼时效所依据的法律居然又是本身就存在争议的劳动教养法规。法律如何破解这一怪圈,还社会,还受害人一个公道,让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