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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亟待走出济富不济贫怪圈

作者: 张平 | 发布时间: 2012/11/27 8:38:18 | 257次浏览

公积金亟待走出济富不济贫怪圈

张平

   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市民之间收入差距的拉大,同样体现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上。记者对青岛多个行业调查发现,有的单位为其员工一个月缴存五六千元,有的单位则只有一两百元,不同行业之间公积金缴存额度相差70倍。“缴得少用不起、缴的多有富余”现象越来越严重。(1125 《半岛都市报》)

  乍看一下,不同行业之间的公积金缴存额度相差70倍,说明国有垄断企业职工与普通企业职工的缴纳公积金存在着巨大差异。但更让人惊愕的是,根据山东2006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山东省某大型国有企业职工月人均缴纳住房公积金6389元,而济南一家普通企业职工月缴纳只有11元,二者相差600倍。自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人们对报告部署的“分配制度改革充满期待”。但是“公积金相差数十倍,甚至数百倍”,其实质正是分配不公,所以应该好好修理一番了。

  现在一些国有银行职工本身薪酬较高就颇受争议,而且按照单位和个人一比一缴纳住房公积金,最后这笔钱归其个人所有,那么,这是职工再度从单位获取了高额的利益,这是否合理?要知道,国有银行这些用于分配的资金,原本就应该归国有,如此转化为个人资产,自然难以服众。还有就是公务员公积金缴存标准为“扣一补二”,即“如果自己扣600元,单位补交1200元,那么一个月的总额为1800元”。我们暂且不论公务员薪水是高是低,单就“扣一补二”而言,这个“补”是拿纳税人的钱来补的,那么纳税人同意过“扣一补二”吗?

  公积金作为一项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其设计初衷是“高收入者不补贴,中低收入者较少补贴,而对最低收入者较多补贴”,从而让普通职工特别是低收入家庭能够买得起房、住得上房。但在现行的制度安排下,却陷入了“济富不济贫”的怪圈之中。像国有企业或公务员群体,本身收入就高,也不存在购房难问题,却可以通过多缴公积金从中渔利;而真正需要购买住房的普通百姓,要么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要么因缴费少、贷款难,始终难圆安居梦。显然公积金早已沦为既得利益群体的变相福利。

  现在我国的公积金呈现一种严重“倒挂”现象,就是收入越高受益越大,收入越低受益越小,这样非旦不能起到调节收入分配、保障弱势群体的作用,反而进一步拉大收入差距,形成“富者更富,贫者更贫”的马太效应。当公积金异化为“富人基金”,沦为少数既得利益阶层的“提款机”时,显然有悖制度初衷和社会公平,所以亟待反思与解决。

  首先,控高提低,走向全覆盖。作为一种政策性购房支持,住房公积金应该更多地为中低收入阶层“雪中送炭”,而绝不是为垄断行业高收入群体“锦上添花”,所以在“限高保底”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到“控高提低”,缩小缴存差距。一边应该明确最高缴费上限,取消“超过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部分计征个税”的口子。这一规定看拟打击了利用公积金避税行为,却给垄断高收入开避了“后门”。同时,提高下限,扩大覆盖范围,从“制度全覆盖”向“人群全覆盖”转变,让进城务工人员、企业临时工、自由职业者均能享受到住房公积金。

  其二,高存低贷,增强福利性。公积金“劫贫济富”的另一个表现是,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一样缴存,但低收入者由于还款能力所限,享受不到低息优惠,却要遭受低息损失。笔者认为,需要打破目前“低存低贷”的利率规则,实行“高存低贷”的规则,即公积金存款利率要高于银行存款利率,起码跑赢CPI,贷款利率要低于银行贷款利率。这样一来,低收入者即使不贷款也不会产生利息损失,同时也堵上了拿低收入者利息损失补偿高收入贷款者的漏洞。

  其三,修订法规,完善制度。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1999年颁布实施的,如今距离2002年修订也过去了整整10年,期间暴露的问题,亟待二次修订完善。比如,条例只规定了“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要受罚,却没有涉及多缴公积金的行为,该受啥处罚,这无疑给一些垄断企业擅自提高缴存比例提了底气。今年,住建部已启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次修订的工作,笔者认为唯有强化对监管的制度化约束,提高违规法律成本,才能规范公积金制度,避免其沦为既得利益群体的变相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