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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帝王 百年禁赌

作者: 无 | 发布时间: 2018/3/23 9:02:36 | 310次浏览

三代帝王 百年禁赌

赌博———这种与封建社会始终相伴的陈年陋习,虽然历代对其皆有法禁,但是赌风不息、危害不止的问题,一直引人关注。以往有为之君,对如何查禁赌博也颇是下了一番功夫,但大都收效甚微。究其原因,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不能一以贯之地查禁赌博。其间,唯一的例外者,就是清朝前期的康熙、雍正和乾隆这三位皇帝,祖孙三代矢志不渝,坚持不懈查禁赌博,殚精竭虑,孜孜不倦,一百多年不动摇,“务期振数百年之颓风,以端治化之本”,对于查禁赌博,用功之勤,坚持之久,乃旷古之所无。

康熙始严赌博之禁

在清朝开国之初,虽然于顺治年间(16441661年)沿用《明律》规定:“凡赌博财物者,皆杖八十,摊场财物入官。其开张赌坊之人,同罪。止据见发为坐。职官加一等。”但是自明朝中叶以来赌博甚盛的世风,如士大夫以不工于赌博为耻、军人以精于“马吊”相夸尚,并未因改朝换代而有丝毫改变,因而使《大清律》中关于赌博的禁令同明代一样形同虚设。这种局面,到康熙时发生了根本性转变。

公元1662年,康熙皇帝八岁即位,至十四岁始亲政。虽然此时的康熙只是一个少年天子,但他对赌风不息所引致的种种败害早已洞察至深。所以,在他亲政以后,即命刑部严定赌博禁例,将赌博犯罪的最高刑“杖八十”改为:民人流三千里,旗人鞭一百,从而使惩治赌博的法律规定更加严厉。其后,又于康熙七年(1668年),他再次就赌博问题谕令刑部:“闻官民有以此为事者,废弃本业,倾败家产,深属可恶。此皆该管官员稽察不严,或徇情护庇,不行发觉所致。嗣后,满、汉官员、军民人等有赌博者,该管官员不行察出,事发审实,作何严处?旁人首告者,作何赏给?至樗蒲等物乃败坏人性、导引为非之具,将此货卖亦属可恶、作何严行禁止之处?一并具奏”。随后批准刑部所议,将官员失察赌博明确为法定责任,用以保障禁赌法律的有效实施;用法定的赏给制度来鼓励人们举报赌博犯罪,同时首次将货卖赌具纳入法律禁止的范围。

康熙之禁赌不同于前朝的特点之一,是他注重依法禁赌,其于禁赌之事不像以往的皇帝只是下道圣旨予以强调,而是首先去完善禁赌的法律,然后再想方设法使禁赌的律条“法在必行”。

其特点之二,是将禁赌不仅视为整顿风俗之事,更当作维护国家根本、确保统治巩固的大事。康熙十分明白,清朝以满洲八旗定鼎中原,“八旗乃国家根本”。而在他即位之时,见到许多旗人由于沉溺赌博、迫于赌债而陷于贫困。因此,为保持“八旗”这支统治国家的中坚力量,康熙对旗人赌博犯罪的惩治更加严厉,凡旗人赌博犯罪加民人一等,借以达到维护“国家根本”的目的。

康熙之禁赌,其最大的特点是始终严查赌博、从未放松。对赌博盛行这个千年痼疾,要想根除它,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也不是一代人所能解决的。这个显而易见的道理,康熙自然是了然于心。所以,康熙在位的六十余年间,不仅坚持不懈地查禁赌博,而且为保证其禁赌事业后继有人,时常将禁赌的道理教训其子孙。康熙对他的儿孙,“每当视膳问安之暇,莫不随时示训”,其中“严赌博之禁”就是训示的内容之一。

雍正所记《圣祖仁皇帝庭训格言》一书中,即载有其父康熙对他们兄弟的一段训示。康熙对雍正等皇子讲;“凡人处世,有政事者,政事为务。有家计者,家计为务。有经营者,经营为务。有农业者,农业为务。而读书者,读书为务。即无事务者,亦当以一艺一业而消遣岁月。奈何好赌博之人,身家不计,性命不顾,愚痴如是之甚。假赌博之名以攘人财,与盗无异。利人之失,以为己得。始而贪人所有,陷入坑阱。既而吝惜情生,妄想复本。苦恋局内,囊罄产尽。以致无食无居,荡家败业。虽密友至戚,一入赌场,顷刻反颜。一钱得失,怒詈旋兴。雅道俱伤,结怨结仇,莫此为甚。且好赌博者,名利两失。龄虽少,人即料其无成。家正殷,人决知其必败。沉溺不返,污下同群。骨肉轻贱,亲朋笑耻。种种败害,相因而起。果何乐、何利而为之哉!朕是以严赌博之禁,凡有犯者,必加倍治罪,断不轻恕。”

以上康熙这番对赌博鞭辟入里的剖析,给继承其位的雍正留下了极深刻的印象。雍正称其父的训示是“字字切于身心,语语垂为模范”,对这些训示,他自己是“四十年来,祗聆默识,夙夜凛遵”。在禁赌问题上,康熙通过言传身教,确保了他开创的禁赌事业的后继有人。

雍正厉行禁赌之政

继康熙之后,雍正秉承父志,改元伊始,政治一新,谕令天下“将向来怠玩积习务须尽改”。其中,首当其冲的就是更加严厉地全面查禁赌博。对禁赌一事,雍正同其父一样,也是将此置于维护国家根本的高度来认识。雍正元年(1723年),他在谕令八旗大臣时说:“八旗满洲为我朝根本,植本不可不固。近见八旗兵丁技勇、产业大减于前,此皆不习骑射、饮酒赌博所致。限于三年内,将一切废驰、陋习悉行整饬”。正是基于这种认识,雍正在位期间始终厉行禁赌之政。雍正在位的十三年间,其于查禁赌博一事,屡降谕旨,申饬严禁,被臣属称为“万世不易之美政”。

首先,在雍正元年(1723年)严禁斗鸡、斗鹌鹑、斗蟋蟀。雍正三年(1725年)又定犯此禁者“照开场赌博例治罪”。

其次,在雍正二年(1724年),令吏部、兵部、刑部会同八旗大臣等,详定旗人犯赌博其该管大臣官员如何议处,用系统的法律规定来追究各级官员失察赌博的责任。

继而,在雍正四年(1726年),又系统地增修禁赌定例,将“旗人制造牌骰售卖者”、“开场放头者”,“照光棍为从例,拟绞监候”,最高刑加至死刑;对于官员赌博,则规定:“无论满汉文武官员,有以马吊为戏者,俱革职,照《例》杖一百,枷号两个月,不准折赎,永不叙用”,“上司有与属员赌博为戏者,亦俱革职,照《例》杖一百,枷号三个月,不准折赎,永不叙用”。

其后,又在雍正七年(1729年),特定“本地官员劝惩之法”,对地方大吏能否履行禁赌职责作出详细的奖惩规定,并“永著为例”,于次年正式颁行。

通过以上举措,使得查禁赌博成了一种全民的法律责任,上至八旗大臣、督抚大吏,下至州县官员、乡耆保长,全都有十分明确的禁赌责任和相应的奖惩规定。

采取了上述措施以后,雍正对禁赌之事还是不放心,因为他不敢过高估计官僚体制的行政效率,他预计有些地方会将朝廷禁赌的《律例》视为具文、只发几张告示了事,并不真查实禁。为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雍正明白地告谕各地巡抚:“地方大吏,一切关系地方事件,务必实力行之,不可视为具文。即如禁赌博,系朕令尔等奉行之事。倘接到谕旨,毫不经意,只发几张告示行之州县,贴于通衢,即以为我已奉行矣、严禁矣。是将谁欺乎?要必实心遵奉,细访密查,果有违犯,重治其罪,则惩一可以儆百,使法在必行,方为有益”。警告臣属不要骗皇帝、地方不要骗朝廷。为实现“法在必行”,雍正还多次派朝中官员就禁赌问题到各地督查和微服私访,巡察禁赌政令的实施情况。

  雍正所以坚定不移地查禁赌博,除了遵从其父的言传身教,关键是他本人对赌博的危害也有极为深刻的认识。例如,在雍正四年(1726年),他曾对内阁臣僚说:“赌博之事,最坏人品行。若下等之人习此,必至聚集匪类,作奸犯科。若读书居官之人习此,必至废时失事,志气昏浊”。雍正七年(1729年),他又曾申说:“若好为赌博之人,荒弃本业,废尽家资,品行日即于卑污,心术日趋于贪诈。父习之,则无以训其子;主习之,则无以制其奴。斗殴由此而生,争讼由此而起,盗贼由此而多,匪类由此而聚。其为人心风俗之害,诚不可以悉数也”。对赌博给人们的家庭、人们的品行和士风、官风、以及社会治安等各个方面所造成的危害,看得十分清楚。

通过禁赌的实践,雍正也悟出了:铲除赌博犯罪,必须日积月累地坚持严禁赌博。例如他曾说:“尝思赌博之风所以盛行者,父兄为之,子弟在旁,见而效之。家主为之,奴仆在旁,见而效之。甚至妇人女子亦沉溺其中,而不以为怪。总因习此者多,故从风而靡者众也。假若严行禁止,使人不敢再犯,则日积月累此风自然止息,无俟条教号令之烦也。”有了以上认识,这就更加坚定了他坚持不懈禁赌的决心。

雍正在位虽然只有十三年,但他在清朝前期坚持禁赌一百多年不动摇的历史过程中,发挥了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正是在雍正时期,将自唐朝以来、行用了上千年的、仅有五十余字的关于禁赌的法律条文,扩充到一千五百余字,增加了二十多倍,使禁赌有了十分完备的法律保障。在其当政期间,对查禁赌博所发的谕旨和所作的朱批多达上百件,几乎是年年讲、月月讲,甚至有时一月之内就三番五次地讲禁赌。

雍正之坚决推行禁赌的政令,收到了非常明显的效果。正如其子乾隆所赞颂的那样:“我皇考爱民之深,忧民之切,严申纠禁,然后赌博及造赌具者渐次改业而家室以安。此皇考十有三年政教精神所贯注,而海内臣民显见其效,实享其乐利者也”。由此可以看出,严厉查禁赌博并真正取得实效,是雍正的一大政绩

乾隆续成禁赌之功

雍正去世,乾隆嗣位。乾隆即位后,增广赦条,惠保良民,使民得以从容休息。一些无知臣僚误以乾隆对赌博等犯罪是“一切宽容,不事稽察”,民间则讹传诸禁已开,赌博之风又微露端倪。有鉴于此,乾隆立即颁布严捕赌博之令,他怒斥“守土之官敢悖世宗宪皇帝(即雍正)之明旨,堕十有三年之成功”,申明:“自后,州县官有政令废弛,使赌博复行于境内者,该督抚即行严参,督抚司道郡守有不能董率州县殚心捕治者,必以溺职治罪,与通苞苴受贿者等,决不轻贷”。用以防止赌博之风的反弹,同时表明他要继承其父的政教精神,巩固禁赌成果的坚强决心。

乾隆之禁赌,也象其祖辈、父辈一样,紧紧抓住维护“国家根本”,首当其冲是严惩八旗和官员赌博。乾隆元年(1736年),再次申严旗人开赌场,抽头、大赌银钱之禁,凡发现犯此者即行缉拿,交刑部治罪。乾隆三年(1738年),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规定:凡八旗官员赌博及开场容留赌博,以及上司与属官赌博者,一律革职治罪;同时增修了各级各类官员失察赌博和将佐失察兵丁赌博应如何惩罚的法律条款。

乾隆四年(1739年),又制定了“外省官员失察赌博,照司坊官失察赌博之例,每案罚俸一月”的条例。该条例同时规定:“地方有描画纸牌,将失察之州县照地方官失察赌具原例减等、降二级调用,知府、直隶州知州、同知、通判降二级留任,督抚司道罚俸一年。”乾隆五年(1740年),复修定条例,严惩官员赌博,凡官员赌博或上司与属员赌博不仅俱行革职,而且附加杖一百之刑,仍永不叙用。

上述措施的采行,使得乾隆时代禁赌的法律更加完备,确保禁赌法律有效实施的责任机制也更加完善。

通观乾隆主政的六十年间,对于查禁赌博之事,他不仅全面继承和坚持其祖、其父的禁赌方略,而且对前朝禁赌制度的两项遗阙作了重要的补充。

其一,是立严禁窝赌之法,解决民众举报赌博的义务难以落实的问题。在康熙和雍正时期,虽然出台了许多禁赌责任奖惩的规定,但其奖惩对象仅是各级官员和相关的公职人员,对民众是否举报赌博实行只奖不罚的政策,没有任何强制性举报责任。因此,在官员听闻不及、衙役巡察不到的偏僻之地,赌博犯罪仍难禁绝。例如,雍正七年(1729年),户科掌印给事中宋筠巡察山西时,行至孟县鹞腾崖,于卖烧饼的魏姓之家发现有十余人聚赌,身着微服的宋筠问姓魏的:“赌博新例甚严,尔等何不怕官?”魏氏答云:“官离此数十里,不得知道。”宋筠又问:“衙役稽察如何?”复答云:“送他几百文钱就可完事。”宋筠又追问:“地方乡约出首如何?”再答云:“同在一块地方居住,不好意思。”事后,宋筠将亲眼所见乡间“彼此瞻徇容隐、情景如绘”的真实情况,奏报雍正皇帝,雍正阅后只是朱批:“赌博一事亟当尽力稽查“,除此之外也是别无良策。而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所定严禁窝赌之法,正是为了解决这类问题。当时,先是浙江布政使明山建议:”窝赌必有聚赌之人往来,两邻无不悉知。嗣后,如有经旬累月开场窝赌者,许左右邻举首,照例给赏,徇隐(不报)照不应重律杖八十。若得财,准窃盗计赃,从重论。”后经刑部同意、乾隆批准,在《大清律例》中增设规定:“经旬累月开场窝赌之左右两邻,如有通同徇隐、不即举首者,照不应重律杖八十,得财者计赃准窃盗从重论。”从而对民众知情不举的行为也有了禁治的办法。

其二,是立严禁驾船赌博之法,解决水上赌博打击难的问题。在雍正时期,一些赌徒为逃避稽查,改用驾船赌博,这个难题雍正始终没能解决。例如,雍正十三年(1735年)三月,江南总督赵弘恩上奏说:“扬州至泰州、通州、如皋一带水路地方,有顽梗不化棍徒,以屋内聚赌兵役易于擒拿,更生机诈,聚集舟中,停泊无定,肆行赌博。”致使“岸上之巡逻在所不及,水师之察缉隔越他舟”,若“罪及邻船”,均“不过暂时歇泊”,即便地方“责严保甲”,保甲“亦难飞渡协拿。”整个京杭运河由南到北,驾船赌博“在在皆有”。当时采取的应对措施是:“密谕中军,慎选干员,前往水路一带扮作客商,暗行察访。如果确实并现有赌具赃据,立即擒拿,解交该地方官严讯究治。”只是加大了查缉的力度,而没有惩治的专法。

至乾隆二十九年(1764年),始专门立法惩治驾船赌博。当时新增条例规定:“无赖匪徒串党驾船,设局揽载客商,勾诱赌博,初犯到案,审系仅一二次者,照开场诱赌例,杖一百、徒三年;三次以上及再犯者,发配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地方充军。并将首犯先于拿获之沿河码头地方,加枷号(示众)一个月。其船户知情分赃者,初犯仍照为从论,再犯亦与犯人同罪,船价入官。”因而使无论是驾船聚赌、还是驾船诱赌,都有了惩治的专门规定。

经过乾隆的补苴,清朝禁赌的法律制度已是相当完善,其禁治效果也愈益明显,其续成其父禁赌之功的志愿也终于得以实现。

若细考康、雍、乾三代禁赌的历史,可以总结的经验固然有许多。然而,首先值得后人敬佩和学习的应该是:康熙、雍正、乾隆三代帝王,契而不舍坚持禁赌,一百多年不动摇的政教精神。